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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國外投資、產業創新條例、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台灣公司國外投資規範
台灣公司投資中國、港澳或外國地區,無論是取得當地公司股權或設立分公司,均屬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投審司)之管轄範圍,視個案情況,應事先取得投審司的核准,否則有遭裁罰甚至命令撤資之風險。
台灣公司投資中國公司或香港公司股權,將由投審司分別依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及「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審查;而台灣公司投資中港澳以外外國公司股權,主要規範為產業創新條例第22條、第67-3條及投審司訂定的「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現行法:15億元門檻
依據現行產業創新條例第22條:「公司從事國外投資者,應於實行投資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但投資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下金額者,得於實行投資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現行規範下,投審司主要以投資金額作為審查門檻,若投資金額超過15億元,公司必須於投資前向投審司申請核准,但若投資金額低於15億元,於完成投資後報投審司備查即可。
另外,除國安考量外,若公司國外投資涉有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情事,或公司有違反勞動基準法引發尚未解決的重大勞資糾紛,投審司有權駁回公司國外投資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違反公司國外投資申報規範的案例,現行法沒有訂立相關罰則。例如,若一間台灣公司投資20億元取得外國公司股權,但未事先向投審司申請核准,公司目前不會受到任何裁罰。
新規範及裁罰規定
然而,產業創新條例於民國114年5月7日修訂第22條及增訂第67-3條,全面修訂公司國外投資規範,並增訂罰則。
依據修正後產業創新條例第22條,公司國外投資,除了超過投審司規定的金額外,若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或「涉及特定產業或技術」(無論金額),均需要向投審司申請事前許可,以確保主管機關對於涉及高風險國家及重要產業的國外投資案擁有事先審核權,進而避免關鍵技術外流,影響產業競爭力及國家安全。
同時,為確保台灣公司遵循相關規範,本次修法亦增訂罰則。未來,台灣公司若未經投審司核准或違法進行國外投資,將面臨罰鍰,甚至被投審司命令限期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若公司無法改善,投審司有權連續處罰,裁罰金額最高可達新台幣1,000萬
新規範何時開始生效?
上述新規範(產業創新條例第22條及第67-3條)尚未由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故尚未正式生效。
依據行政院於114年4月18日發布之新聞稿,關於新規範的特定國家或地區、產業或技術、金額等規定,將廣納各界意見,於子辦法訂定完備後,再公布施行產創條例第22條及第67條之3,以利企業對外投資有所依循。
